
(1)收入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之相对应的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判断一项活动是日常活动还是非日常活动,并不是必然的,而是需要结合企业的性质、营业目的等多重因素进行分析。如销售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对于一般制造业企业属于非日常活动【需将收益确认为利得】,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就属于日常活动【需将收益确认为收入】。
(2)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提示:
该特点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结合“所有者权益”的相关概念,企业接受的所有者投入资本,应通过“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进行核算,上述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并非企业日常活动所形成的收入;
②收入是一项总流入。如企业销售一项商品,其售价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如果企业满足总额法核算(后续收入章节进行介绍)的相关要求,则应当按照10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并按照80万元结转营业成本。
(3)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收入属于企业损益,期末应通过“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进行结转,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结转后相关收入类科目无余额。
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判断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如: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如两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换不同地点的商品房:不确认收入)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