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企业(租赁)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租人未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企业(租赁)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存在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和担保余值解读
租赁资产的余值中,由与出租人无关的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就叫担保余值。意思就是无论资产最后值多少钱,这个保证金额是可以收回来的。
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没有人担保的金额,就叫未担保余值。意思就是最后资产能值多少钱就做多少钱,没人为这部分买单。
以上都比较好理解,关键是如何运用。
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了担保金额,在租赁结束时就一定要支付这么多钱吗?
不一定。担保金额是只是承租人或第三方最多需要支付的金额,也就是最大的风险,有可能一分钱都不会支付。
只有在资产值不了担保金额那么多钱时,才会把差额补齐,否则一分钱都不用支付。
例如:
租赁结束时,资产的剩余价值是50万元,承租人的担保余额是20万元,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15万元。
对出租人而言,这项资产的担保余值就是20+15=35万元,未担保余值就是50-35=15万元。
对承租人而言,如果预计租赁结束时资产的公允价值是20万元或高于20万元,没有低于承租人的担保余值,承租人在计算租赁付款额时,在担保余值这一项只需预计支付0元;如果预计公允价值是10万元,承租人只需预计支付10元;如果预计公允价值是0元,承租人只需预计支付20元。
也就是说,在确认租赁付款额时,承租人在担保余值项下最多预计支付20万元,最少0元。